养子不感恩竟打骂父母 收养关系是否可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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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【案情回放】1987年,冯某刚骑三轮车出门卖菜,在村北河沟边捡到一名刚出生的弃婴,遂将其抱回家中抚养,冯某刚与妻子周某在1987年11月27日为该弃婴申报了户口,登记在二人户籍名下,关系为“长子”,取名冯某伟。一晃20年过去了,冯某伟在两人抚育下长大成人,并结婚生育孩子。然而,冯某伟婚后一改往态,不仅不对年老体衰的父母不尽赡养扶助义务,更纵容妻子打骂,引起了乡里乡亲的公愤,致使两位老人身心受损,长期生活在外,不敢回家。无奈之下,老两口到法院起诉,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,并支付生活费、教育费补偿金。法院认为,依据《收养法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之规定,判决解除原告冯某刚、周某和冯某伟的收养关系;被告冯某伟于支付原告生活费和教育费金20万元。

  【恒略普法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,本案的两位老人收养被告发生在1987年,即在《收养法》施行之前,虽然老人事后并未办理合法手续,但鉴于已抚养被告长达20多年,且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邻居、亲友公认原被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证言,理应按照收养关系来对待。冯某伟在成年成家后,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,纵容其妻打骂养父母,导致双方关系恶化,无法共同生活。养父母含辛茹苦把养子抚育长大,而养子却不善待老人,更给他们的身心造成伤害,法院本着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考虑,对老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

  恒略律师提醒: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,无论是亲生子女,还是养子女,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。养子由养父母抚养长大,却不知感恩反哺,不仅伤害了养父母的感情与合法权益,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,法院的公正裁判是民意所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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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感恩父母的精辟句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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